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5

案號

TPHV-113-審上簡易-9-20241015-1

字號

審上簡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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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審上簡易字第9號 上 訴 人 劉乂鳴 被 上訴人 高瑜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12年12月2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581號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第二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一審終局判決 聲明不服之方法,在第一審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自無許其提起上訴之理。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第一審終局判決,於民國113年1月22日提起 上訴(見本院附民上卷第9至10頁),惟被上訴人在第一審對上訴人所為請求,經原審以被上訴人係就同一事件重複起訴,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為由,駁回被上訴人之訴,為被上訴人全部敗訴判決(見本院附民上卷第5至6頁),從而,上訴人係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並無上訴利益,其提起上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俊廷 法 官 呂綺珍 法 官 楊惠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秦湘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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