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日期
2024-10-14
案號
TPHV-113-審上-1019-20241014-1
字號
審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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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審上字第1019號 上 訴 人 RAYMOND JOSEPH KRASZEWSKI(中文:可瑞安) 住宜蘭縣○○鄉○○路00號 訴訟代理人 金鑫律師 上 訴 人 雷祥賢 雷祥欽 雷祥薰 雷祥琛 雷祥鈴 雷祥民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福崇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對於民國11 3年5月30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8號判決,提起 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萬9,854元,僅繳納4 萬6,336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7日內,逕向本 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7萬3,518元(11萬9,854元-4萬6,336元), 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俊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