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0-25
案號
TPHV-113-審上-1126-20241025-1
字號
審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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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審上字第1126號 上 訴 人 陳芃銓 曾新華 住○○市○鎮區○○路00巷00弄00號 陳詩松 住○○市○○區○○路000號 陳詩昌 陳詩發 陳光文 陳光旺 陳光城 陳詩芳 (即陳光深之承受訴訟人) 陳謝幼妹(即陳詩堃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蔡建宏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對於民國11 2年7月14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77號判決,提起 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5,604元。茲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俊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