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日期

2025-01-10

案號

TPHV-113-審上-1140-20250110-1

字號

審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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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審上字第1140號 上 訴 人 王宣勝 被 上訴人 柯姈媖 訴訟代理人 鍾添錦律師 上開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9日臺灣 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6號判決,提起上訴。按計算上訴 人之上訴利益,應就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依起訴時之交 易價額核定之,此參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4項準用第77條之1第2 項規定自明。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價額,依被上訴 人於原審請求上訴人將占用之土地返還予被上訴人及其他全體共 有人,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6萬4,209元【計算式:542地 號土地(76.39㎡+80.04㎡)×112年起訴時公告現值96,300元=15,064 ,209】,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萬6,924元,上訴人僅繳納9,750元 ,顯有未合。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補 繳第二審裁判費20萬7,174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俊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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