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4-12-27
案號
TPHV-113-審上-1375-20241227-1
字號
審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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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審上字第1375號 上 訴 人 王舜弘 訴訟代理人 王文正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宏國學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等間損害 賠償等事件,對於民國113年8月29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 訴字第477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萬 8,672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俊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