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4-12-27

案號

TPHV-113-審上-1375-20241227-1

字號

審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審上字第1375號 上 訴 人 王舜弘 訴訟代理人 王文正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宏國學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等間損害 賠償等事件,對於民國113年8月29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 訴字第477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萬 8,672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俊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月女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