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2-03
案號
TPHV-113-審家上易-39-20241203-1
字號
審家上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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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審家上易字第39號 上 訴 人 莊興妹 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謝筱琪等間分割遺產事件,對於民國11 3年5月14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66號判決,提 起上訴,未據繳納足額之第二審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1萬6, 350元-6,78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俊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秦湘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