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日期

2024-12-12

案號

TPHV-113-審家上-257-20241212-1

字號

審家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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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審家上字第257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乙○○間離婚等事件,對於民國113年8月 2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婚字第140號判決,關於會面交往 及扶養費酌定部分,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俊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秦湘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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