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PHV-113-審訴-76-20250121-1
字號
審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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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76號 原 告 謝琦英 劉政宇 兼 上二人 送達代收人 劉素櫻 被 告 林溢昌 住宜蘭縣○○市○○路0段000巷0弄0號 上列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訴之聲明,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應為之聲明或陳述。起訴,應以訴狀 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即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4款、第244條第1項第2、3款分別定有明文。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記載:被告應予判刑;被告長期出現破 壞滋擾行為數年,深感人身安全受到威脅等語,未臻具體明確,核與前揭規定尚有未符,致本院無從據以辨別,其起訴程式即尚有欠缺。原告應補正具體、明確且適於執行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請求本院判決之內容);另原告未表明本件之訴訟標的(即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原告請求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條文),併請原告就訴訟標的為明確、完足之記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向本院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俊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文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