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PHV-113-審訴-88-20250327-1
字號
審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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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88號 原 告 黃瓊娟 被 告 黃文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案列:113年度附民字第1 6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上開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刑事判決係認定被告對原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未遂罪,原告實際上未因此受有損害(見本院卷第7-15頁),原告復未表明被告所為上開詐欺未遂之行為,對其有造成其他損害之事實,經本院函詢原告「是否願依一般民事訴訟程序,由管轄法院審理並繳交裁判費(除依法暫免繳納者外)」,並於3日內寄交回本院(見同上卷第31頁),該通知於民國114年3月10日寄存送達原告(見同上卷第33頁),惟其迄未表明請求依一般民事訴訟程序處理(見同上卷第35-37頁),本院無從裁定移送至管轄法院,其起訴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范明達 法 官 呂綺珍 法 官 楊惠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