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2
案號
TPHV-113-審重上-664-20241022-3
字號
審重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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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審重上字第664號 上 訴 人 蔡秀媛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秦庠鈺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 3年6月5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04號判決,提起 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3,775元。茲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俊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