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9
案號
TPHV-113-審重上-664-20241119-5
字號
審重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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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審重上字第664號 上 訴 人 黃妙妧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秦庠鈺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 國113年6月5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04號所為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5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 重訴字第20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1,200元,經本院審判長於113年10月22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3年10月30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101頁)。上訴人迄未遵期補正,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答詢表在卷足憑(見本院卷二第111、115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俊廷 法 官 呂綺珍 法 官 楊惠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