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出資額轉讓不成立等
日期
2025-02-10
案號
TPHV-113-審重上-944-20250210-1
字號
審重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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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審重上字第944號 上 訴 人 盛陳德梅 陳曉芬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梅鄭蓓菁等間確認出資額轉讓不成立等 事件,對於民國113年7月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6 98號判決提起上訴,經原審核定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6 4萬8,000元(見本院卷第35頁)。上訴人又於民國113年9月30日追 加上訴聲明:確認被上訴人梅鄭蓓菁於民國97年10月22日增資被 上訴人和安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安行公司)231萬6,000股之 股份(下稱系爭股份)不存在(見本院卷第31頁)。查和安行公司 系爭股份之價額為4,583萬3,640元(231萬6,000股×每股淨值19.7 9元),有和安行公司於原審陳報之公司股票每股淨值資料乙紙為 憑(見原審卷二第405頁)。故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7,248萬 1,640元(2,664萬8,000元+4,583萬3,6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97萬4,868元。上訴人僅繳納36萬9,780元,顯有未合。茲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6 0萬5,088元(97萬4,868元-36萬9,780元),逾期即駁回其追加部 分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俊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