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效取得地上權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PHV-113-抗-1069-20241129-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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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1069號 抗 告 人 劉傅石妹 劉玉嬌 劉利國 劉貞枝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邱慶雲等間時效取得地上權事件,對於中 華民國113年8月14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941號所為 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關於法院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4項定有明文。法院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時,應以原告起訴請求法院裁判之聲明範圍為準,如原告對於起訴聲明已有一部撤回或減縮等情形,法院始為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者,固應以核定時原告尚繫屬於法院之請求為準,據以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徵收裁判費用。倘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後,原告始為一部撤回或減縮者,法院依撤回、減縮前之情形,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於法尚無違誤(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072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按因地上權、永佃權涉訟,其價額以1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所明定。而依土地法第105條準用同法第97條第1項所定租用基地建築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額年息10%為限。 二、抗告意旨略以:伊實際占用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土地(下 分別以地號稱之,合稱系爭土地)之面積各為1238.16平方公尺、329.46平方公尺、802.19平方公尺(即附表C欄所示),並據以請求確認就上開土地有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存在。原裁定以系爭土地全部面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57萬3,927元(即附表A欄所示),並命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自有未洽,爰提起抗告,聲明廢棄等語。 三、經查,本件抗告人起訴時訴之聲明為:㈠確認抗告人劉傅石 妹(下稱其名)就000、000地號土地之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存在,相對人應容忍劉傅石妹辦理地上權登記;㈡確認抗告人劉玉嬌(下稱其名)就000、000地號土地之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存在,相對人應容忍劉玉嬌辦理地上權登記;㈢確認抗告人劉利國(下稱其名)就000、000地號土地之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存在,相對人應容忍劉利國辦理地上權登記;㈣確認抗告人劉貞枝(下稱其名)就000、000地號土地之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存在,相對人應容忍劉貞枝辦理地上權登記(原審卷第10頁),並主張抗告人已善意、和平、公然占有系爭土地20年以上,依民法第772條規定請求登記為系爭土地之地上權人等語(原審卷第12頁),足見抗告人係請求就系爭土地「全部」辦理地上權登記。則原法院以本件屬因地上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規定,並參酌土地法第105條準用同法第97條第1項規定,以系爭土地全部面積計算其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共計1,257萬3,927元(即附表A欄所示),比較系爭土地以起訴時公告現值計算之地價共計5,182萬8,016元(即附表B欄所示),取其低者,以原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257萬3,927元,並據以計算抗告人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12萬2,704元,於法並無不合。又抗告人於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後(原審卷第37至39頁),始於抗告程序中主張以其實際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為確認標的範圍(本院卷第13至14頁),核屬減縮訴之聲明問題,揆諸上開說明,難謂原裁定依原訴之聲明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於法有違。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又菁                法 官 吳素勤                法 官 林伊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 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 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伶芳 附表(金額為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桃園市○○區○○段地號 起訴時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元) 起訴時每平方公尺申報地價(元) 總面積 (平方公尺) 申報地價×面積×10%×15 (元) (A) 公告現值×面積 (元) (B) 實際占用面積 (平方公尺) (C) 1 000 4,600 744 3,477.93 388萬1,370元 1,599萬8,478元 1,238.16 2 000 4,600 744 6,254.45 697萬9,966元 2,877萬0,470元 329.46 3 000 4,600 744 1,534.58 171萬2,591元 705萬9,068元 802.19 合計 1,257萬3,927元 5,182萬8,0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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