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迴避

日期

2025-01-16

案號

TPHV-113-抗-1105-20250116-4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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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1105號 抗 告 人 上一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梅櫻 代 理 人 謝銘仁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東成德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迴避事 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本院113年度抗字第1105號裁定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本院113年度抗字第1105號 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范明達                法 官 張嘉芬                法 官 葉珊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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