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
日期
2024-10-21
案號
TPHV-113-抗-1159-20241021-1
字號
抗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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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1159號 抗 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北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蘇振乾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朱漢耀、張翼宇、謝明秋、李逸誠、劉佾 叡、楊俊吉、梁家駿、林志勳間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 年8月6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刑全字第4號裁定提起抗告,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抗字第1847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到院補正或重新提出由抗告 人簽名或蓋章之抗告狀到院,如委任江承欣律師為代理人,應補 正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又書狀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於民國113年7月18日聲請假扣押,經原法院11 3年度刑全字第4號受理,然該聲請狀未有抗告人之簽名或蓋章,僅有江承欣律師用印(刑全卷第10頁),抗告人未提出委任江承欣律師提起假扣押聲請之委任狀,原法院於113年8月6日以113年度刑全字第4號裁定(下稱原裁定)駁回其聲請後,抗告人於113年8月23日對原裁定提起抗告,惟該抗告狀內亦無抗告人之簽名或蓋章,僅有江承欣律師用印(113年度抗字第1847號卷第29頁),抗告人未提出委任江承欣律師對原裁定提起抗告之委任狀,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張婷妮 法 官 林哲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盈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