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權狀

日期

2024-10-23

案號

TPHV-113-抗-1162-20241023-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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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1162號 抗 告 人 謝家華 相 對 人 張素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狀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 年9月3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506號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 二、本件抗告人主張伊為附表所示不動產(下合稱系爭不動產) 之所有權人,相對人無權占有應屬伊所有之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狀(下稱系爭所有權狀),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相對人返還系爭所有權狀(下稱本件訴訟)。相對人則抗辯系爭不動產係伊借名登記於抗告人名下,抗告人不得請求伊返還系爭所有權狀。原法院以兩造就系爭不動產有無借名登記關係,須視本院112年度重上字第694號、113年度審重上字第327號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下稱另案訴訟)審理結果而定為由,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裁定本件訴訟於另案訴訟確定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抗告人不服,對之提起抗告,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雖抗辯兩造就系爭不動產有借名登記關係,然並未於本件訴訟中加以舉證,其所提另案訴訟大部分亦遭第一審法院判決駁回,且兩造就系爭不動產有無借名登記關係,原法院應可自行調查判斷,無裁定停止之必要等語。 三、經查: ㈠本件抗告人於原法院起訴,係主張伊為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人,系爭所有權狀係不動產所有權之證明文件,亦屬伊所有,遭相對人無權占有,而依上開規定請求相對人返還系爭所有權狀,有抗告人提出之爭點整理狀可稽(見原法院卷第223至229頁)。而相對人對抗告人提起之另案訴訟,則係主張系爭不動產均係由伊借名登記於抗告人名下,伊已向抗告人為終止借名登記之意思表示,故起訴請求抗告人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伊,有另案訴訟第一審判決可稽(見原法院卷第249至271頁),並經本院調取另案訴訟電子卷證核閱無誤。而系爭不動產現雖登記為抗告人所有,惟不動產物權登記僅具推定效力(民法第759條之1第1項參照),此項推定力,非不得提出反證推翻;相對人在另案訴訟如獲勝訴判決,抗告人即應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返還予相對人,其主張相對人無權占有系爭所有權狀,而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相對人返還,亦失所據,故另案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確屬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㈡抗告人雖稱原法院已就本件訴訟加以審理,並一度宣示辯論終結,應自為裁判,以免延滯訴訟云云。然查,相對人係於民國110年10月至12月間提起另案訴訟(見本院卷第29至69頁),抗告人則係於111年5月27日提起本件訴訟(見原法院111年度桃司調字第66號卷第5頁),其提起本件訴訟前,兩造已就借名登記關係存否,於另案訴訟中為舉證、攻防,且本件爭執之系爭不動產多達21筆(詳如附表所示),所涉卷證資料繁多,如未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兩造對於系爭不動產是否借名登記於抗告人名下,勢需於本件訴訟、另案訴訟中分別為攻防及提出證據,並需於各該訴訟中分別調查、論斷,難免耗費司法資源,並有裁判矛盾之虞。至於抗告人指稱因相對人拒不返還系爭所有權狀,致其無法處理、清償債務,而遭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云云,與本件是否合於裁定停止訴訟之要件無涉,尚難據以認定本件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㈢另案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既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為免裁判兩歧,原法院因而裁准相對人所為停止本件訴訟之聲請,核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藍家偉 法 官 陳蒨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 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 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英傑 附表:    編號 門牌號碼 土地地號及建物建號 所有權人 另案訴訟案號 權利範圍 1 桃園市○○區○○路000號 桃園市○○區○○段000000○號建物 謝家華 原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91號(見原法院卷第249至259頁)、本院113年度審重上字第327號(見本院卷第21頁) 2分之1 2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謝家華 100000分之5768 3 桃園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謝家華 4分之1 4 桃園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謝家華 4分之1 5 桃園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 謝家華 4分之1 6 桃園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 謝家華 4分之1 7 桃園市○○區○○路000號 桃園市○○區○○段0000○號建物 謝家華 2分之1 8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謝家華 2分之1 9 無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謝家華 2分之1 10 無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謝家華 全部 11 桃園市○○區○○路0段00號 桃園市○○區○○段00000○號建物 謝家華 原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06號(見原法院卷第261至271頁)、本院112年度重上字第694號(見本院卷第19頁) 全部 12 桃園市○○區○○路000號 桃園市○○區○○段000○號建物 謝家華 原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99號(見原法院卷第261至271頁)、本院112年度重上字第694號(見本院卷第19頁) 2分之1 13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謝家華 2分之1 14 桃園市○○區○○路00000號 桃園市○○區○○段000○號建物 謝家華 2分之1 15 無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謝家華 2分之1 16 無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謝家華 2分之1 17 桃園市○○區○○路000號 桃園市○○區○○段000○號建物 謝家華 2分之1 18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謝家華 2分之1 19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謝家華 2分之1 20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謝家華 2分之1 21 無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謝家華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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