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2-17

案號

TPHV-113-抗-1239-20241217-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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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1239號 抗 告 人 紀培錦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蕭鈺穎與張淑芬等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 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執事 聲字第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異議及抗告意旨略以: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不動產(下稱 系爭不動產)係債務人張淑芬以imB多名受害人之資產所購買,為犯罪所得物,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於民國112年5月2日以112年度聲扣字第15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扣押裁定)扣押、禁止處分。系爭不動產應發還刑事犯罪被害人,而非供清償張淑芬個人債務,自應撤銷原法院民事執行處112年度司執字第18172號給付票款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程序;若認系爭執行事件程序無撤銷理由,應不許普通債權人參與分配;若不能禁止普通債權參與分配,應禁止債權人蕭鈺穎之票款債權參與分配等語。 二、按檢察官之執行命令,與民事執行名義同一之效力,保全追 徵扣押之標的,僅供為實現替代價額追徵債權之責任財產,國家將來因追徵裁判確定所取得之替代價額追徵債權,相較於其他債權,既無優先受償權之法律明文,即不能以標的物先受追徵扣押,而妨礙其他私法普通債權以之為責任財產取償;且追徵扣押之目的,在於保全國家替代價額沒收裁判之追徵債權執行,與民事假扣押之功能相當,執行法院依普通金錢請求權終局執行名義進行換價程序,與該目的相同而無牴觸。職是,保全追徵扣押依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6項之規定,除不妨礙民事強制執行之查封、扣押外,亦無礙於其後續終局執行換價程序之進行,與民事金錢請求權係普通債權抑或優先債權無涉。凡得依執行名義,聲請法院為強制執行之金錢請求權,均為國家應保障之權利,如有排除其權利行使或優先順位之排列者,應屬法律保留範圍。替代價額追徵債權,既無優先於其他債權人受償之法律明文,自應與民事普通債權同等順位分配(本院暨所屬法院110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8號審查意見參照)。 三、經查:  ㈠債權人蕭鈺穎於112年7月26日,執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 於112年6月7日所核發112年度票字第1137號本票裁定(下合稱系爭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向原法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經執行法院以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強制執行張淑芬之財產。嗣執行法院將第三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彰化銀行)持原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39號拍賣抵押物裁定(下稱系爭拍賣抵押物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張淑芬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之程序併入系爭執行事件辦理。張淑芬所有系爭不動產經臺北地院刑事庭以系爭扣押裁定,於新臺幣(下同)4,298萬4,252元範圍內予以扣押,而張淑芬因涉犯違反銀行法等罪嫌,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11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7號刑事案件審理中。執行法院原定於113年6月13日拍賣系爭不動產,抗告人對之聲明異議,經原法院司法事務官以112年度司執字第18172號裁定(下稱原處分)駁回,抗告人不服,提起異議,原法院維持原處分,以113年度執事聲字第9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異議(下稱原裁定)。而系爭執行程序經臺北地院以113年5月22日北院英刑衛112金重訴42字第1130005491號函、113年6月6日北院英刑衛112金重訴42字第1139029794號函執行法院:系爭不動產待本案確定是否為犯罪所得應予沒收,建請暫緩拍賣張淑芬財產等語後,執行法院以113年6月7日宜院深112司執午字第18172號函通知系爭執行事件債權人:暫緩拍賣系爭不動產程序等語,現拍賣張淑芬所有之系爭不動產拍賣程序暫緩執行中,經本院核閱系爭執行事件執行全卷無訛。  ㈡系爭不動產為張淑芬所有,雖因其涉犯銀行法等罪嫌,經臺 北地院認有扣押該不動產以保全沒收及追徵之必要,以系爭扣押裁定裁准扣押,並建議執行法院於本案確定是否為犯罪所得應予沒收前暫緩執行,然依上開說明,蕭鈺穎、彰化銀行仍得各持系爭本票裁定及拍賣抵押物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原法院以系爭執行事件對系爭不動產為強制執行,不受該刑事扣押之影響。是執行法院依蕭鈺穎聲請,對張淑芬不動產進行強制執行程序,於法並無違誤,抗告人主張其為刑事犯罪被害人,聲明異議求為排除蕭鈺穎之強制執行,或剔除蕭鈺穎參與分配,難認有據。 四、綜上,抗告人所持異議事由,並非可採。從而,原裁定維持 原處分而駁回抗告人之異議,理由雖有不同,結論並無二致,仍應予以維持。抗告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林于人               法 官 江春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 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 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學妍伶               附表一: 標別:甲 112年司執字018172號 財產所有人:張淑芬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宜蘭縣 ○○鎮 ○○ 000 264.00 全部 58,180,000元 備考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2203 宜蘭縣○○鎮○○段000地號 -------------- 宜蘭縣○○鎮○○路000號 停車空間。補習班。鋼筋混凝土造。四層 。 一層:84.33 騎樓:23.38 合計:107.71 全部 7,790,000元 備考 共有部分:○○段0000建號(244.9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分之1,建物層次:屋頂突出物一層26.80平方公尺、屋頂突出物二層26.80平方公尺。 2 2204 宜蘭縣○○鎮○○段000地號 -------------- 宜蘭縣○○鎮○○路000號2樓 補習班。鋼筋混凝土造。四層。 二層:105.54 合計:105.54 全部 7,690,000元 備考 共有部分:○○段0000建號(244.9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分之1,建物層次:屋頂突出物一層26.80平方公尺、屋頂突出物二層26.80平方公尺。 3 2205 宜蘭縣○○鎮○○段000地號 -------------- 宜蘭縣○○鎮○○路000號3樓 補習班。鋼筋混凝土造。四層。 三層:86.50 合計:86.50 全部 7,120,000元 備考 共有部分:○○段0000建號(244.9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分之1,建物層次:屋頂突出物一層26.80平方公尺、屋頂突出物二層26.80平方公尺。 4 2206 宜蘭縣○○鎮○○段000地號 -------------- 宜蘭縣○○鎮○○路000號4樓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四層。 四層:86.50 合計:86.50 全部 7,120,000元 備考 共有部分:○○段0000建號(244.9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分之1,建物層次:屋頂突出物一層26.80平方公尺、屋頂突出物二層26.80平方公尺。 5 暫編2321 宜蘭縣○○鎮○○段000地號 -------------- 宜蘭縣○○鎮○○路000號 RC造。 四層。 一層:24.80 合計:24.80 全部 1,100,000元 備考 6 暫編2322 宜蘭縣○○鎮○○段000地號 -------------- 宜蘭縣○○鎮○○路000號二樓 RC造。 四層。 二層:24.80 合計:24.80 全部 1,100,000元 備考 7 暫編2323 宜蘭縣○○鎮○○段000地號 -------------- 宜蘭縣○○鎮○○路000號三樓 RC造。 四層。 三層:43.84 合計:43.84 全部 1,950,000元 備考 8 暫編2324 宜蘭縣○○鎮○○段000地號 -------------- 宜蘭縣○○鎮○○路000號四樓 RC造。 四層。 四層:43.84 合計:43.84 全部 1,950,000元 備考 附表二 標號:乙 112年司執字018172號 財產所有人:張淑芬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宜蘭縣 ○○鄉 ○○ 0000 2809.52 全部 12,330,000元 備考 重測前:○○段0000地號 2 宜蘭縣 ○○鄉 ○○ 0000-0 2660.49 全部 11,680,000元 備考 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已興建農舍。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07 宜蘭縣○○鄉○○段000000地號 -------------- 宜蘭縣○○鄉○○○路000號 農舍。鋼筋混凝土造。二層。 一層:245.34 二層:245.34 屋頂突出物:16.75 合計:507.43 陽台:28.42 全部 27,230,000元 備考 2 暫編168 宜蘭縣○○鄉○○段000000地號 -------------- 宜蘭縣○○鄉○○○路000號 二層。 一層:RC造、 磚造; 二層:RC造。 一層:195.71 二層:34.13 合計:229.84 一層雨遮: 100.21 全部 14,330,000元 備考 3 暫編169 宜蘭縣○○鄉○○段0000○000000地號 -------------- 宜蘭縣○○鄉○○○路000號 磚牆鐵皮頂。一層。 一層:7.50 合計:7.50 一層雨遮: 12.69 全部 180,000元 備考 本建物總面積為20.19平方公尺,其中0.44平方公尺占用鄰地即第三人所有○○段0000地號。 附表三 標別:併 112年司執字018172號 財產所有人:張淑芬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宜蘭縣 ○○市 ○○○ 0000 210.98 3分之1 備考 重測前:○○○段○○小段00-00地號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005 宜蘭縣○○市○○○段0000地號 -------------- 宜蘭縣○○市○○路○段000號 騎樓、店鋪、住宅、樓梯間。鋼筋混凝土造。四層。 一層:79.52 二層:133.16 三層:133.16 四層:34.08 騎樓:57.20 突出物一層: 22.93 合計:460.05 陽台:10.82 3分之1 備考 重測前:○○○段○○小段0000建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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