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

日期

2024-11-15

案號

TPHV-113-抗-1284-20241115-2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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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1284號 抗 告 人 楊達修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李漢生間請求假扣押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 113年11月4日所為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抗告人 楊修達」之記載 ,應更正為「抗告人 楊達修」。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張婷妮                法 官  林哲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盈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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