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
日期
2024-11-15
案號
TPHV-113-抗-1284-20241115-2
字號
抗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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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1284號 抗 告 人 楊達修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李漢生間請求假扣押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 113年11月4日所為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抗告人 楊修達」之記載 ,應更正為「抗告人 楊達修」。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張婷妮 法 官 林哲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盈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