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PHV-113-抗-1287-20241128-2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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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1287號 再 抗告 人 胡進保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戶政(事)地務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本院113年度抗字第1287號裁定提 起再抗告,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亦未繳 納第三審裁判費。茲命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 ,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及繳納再 抗告裁判費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王唯怡 法 官 湯千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奕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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