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2-18
案號
TPHV-113-抗-1332-20241218-1
字號
抗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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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1332號 抗 告 人 鄭碧珠 鄭誠吉 上列抗告人因債權人陳亞宏等與債務人劉澤融間拍賣抵押物強制 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 度執事聲字第7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伊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拍得原法院民事執 行處111年度司執字第84518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拍賣(下稱系爭拍賣)坐落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系爭拍賣之公告未記載與鄰地有界址糾紛,違反強制執行法第81條第2項第1款規定,伊自得聲明異議,請求撤銷該拍賣程序,經原法院以113年度執事聲字第77號裁定(下稱原裁定)予以駁回。爰提起抗告,求為廢棄原裁定,撤銷拍賣,退還伊新臺幣(下同)586萬0,001元等語。 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 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 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撤銷或更正強制執行之處分,惟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始得為之。不動產之拍賣程序,依強制執行法第97條、第98條規定,係以拍定人繳足價金、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而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而終結。 三、系爭執行事件於112年11月15日以系爭拍賣程序拍賣系爭土 地,由抗告人以586萬0,001元得標拍定,其已繳足全部價金,並領得該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有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通知、原法院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3至50頁),足認系爭拍賣程序業已終結,則抗告人聲明異議,請求撤銷該拍賣程序,即無實益。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異議,於法核無不當,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郭俊德 法 官 朱美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郁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