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PHV-113-抗-1366-20241128-1
字號
抗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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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1366號 抗 告 人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良駿 上列抗告人因與國防部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 3年9月2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事聲字第64號所為裁定提 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抗告理由。 理 由 按提起抗告,應表明抗告理由;抗告狀內未表明抗告理由者 , 審判長得定期間命抗告人提出抗告理由書。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抗告人對於原法院113年度事聲字第64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於抗告狀內表明抗告理由,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具狀補正抗告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之1第5項規定辦理。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洪純莉 法 官 陳君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