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拍賣無效

日期

2025-03-03

案號

TPHV-113-抗-1390-20250303-2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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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1390號 抗 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代 理 人 羅瑋羣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周秀珊間確認拍賣無效事件,對於中華民 國113年9月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706號裁定,提 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仟玖佰玖拾玖萬玖仟玖佰玖拾 玖元。   理 由 一、本件相對人周秀珊以抗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原法院民事執行處、原法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美纓為被告提起訴訟,主張原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3869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拍賣程序存有瑕疵,求為確認系爭執行事件於112年6月11日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拍賣無效或不成立,原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97萬2000元,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 二、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系爭不動產於112年6月11日為公開拍賣,以總價9999萬9999元拍定,有系爭執行事件不動產拍賣筆錄、原法院強制執行投標書在卷可考(本院卷第55至60頁),自應據以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9999萬9999元。原裁定以系爭不動產其中之部分建物(即地下1層及其共同使用部分,拍定金額為997萬2000元)之拍定金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漏未計算系爭不動產其餘建物(即地下2層及其共同使用部分,拍定金額為24萬1000元)暨全部土地(拍定金額為8978萬6999元)之拍定金額(見原法院卷第17至20頁),容有違誤,爰由本院將原裁定該部分予以廢棄,並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又原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既經廢棄,則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亦失所附麗,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應由本院併予廢棄,發回原法院另為適法之處理。另本件非終局裁定,自毋庸為抗告費用負擔之諭知,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蔡子琪               法 官 陳雯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 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 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韋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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