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

日期

2024-12-16

案號

TPHV-113-抗-1403-20241216-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1403號 抗 告 人 林學承 代 理 人 任秀妍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林秉暉等人間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訴聲字 第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及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林秉暉、廖珮姍(下分稱 姓名,合稱林秉暉等2人)係伊大哥、大嫂,與伊、其他兄弟共同經營家族公司,由林秉暉負責運用家族公司資金投資不動產及統籌規劃登記名義人,伊獲分配借名登記在林秉暉等2人名下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並已遷入居住使用迄今,但林秉暉等2人藉詞拖延辦理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卻於民國113年4月間將之信託登記予其等女婿即相對人陳家豪,核屬詐害債權行為,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撤銷,並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林秉暉等2人及陳家豪應塗銷系爭不動產信託登記,回復為林秉暉等2人所有;復因伊已終止與林秉暉等2人間借名登記關係,依民法第541條、第767條第1項、第179條規定請求林秉暉等2人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伊。伊係基於民法第767條第1項物上請求權而為請求,為防止相對人於本案訴訟期間任意移轉予他人,妨害伊權利行使,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聲請就系爭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卻遭原裁定駁回,爰依法提起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並願供擔保請准就系爭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等語。 二、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 、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前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第6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其立法意旨在藉由將訴訟繫屬事實予以登記之公示方法,使第三人知悉訟爭情事,俾阻其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及避免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受不測之損害。惟為避免原告濫行聲請,過度影響被告及第三人之權益,原告除應釋明其起訴合法外,其主張並須符合一貫性審查(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318號裁定要旨參照)。次按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為借名人與出名人間之債權契約,於出名人依此債權契約移轉借名不動產所有權予借名人之前,借名人尚非該不動產之所有權人,無從行使民法第767條第1項之物上請求權(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897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經查,抗告人主張其與林秉暉等2人就系爭不動產有借名登 記之契約關係,其為林秉暉等2人之債權人,因該2人將系爭不動產信託登記予陳家豪而損害其權利,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撤銷詐害債權之信託登記,並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訴請塗銷信託登記,係依物權關係所為請求云云。惟抗告人既主張其與林秉暉等2人就系爭不動產有借名登記關係,抗告人並非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人或依法律規定得行使所有權之人,雖其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為塗銷信託登記之請求,難謂合乎一貫性審查。另抗告人主張其已終止上開借名登記關係,依民法第541條、第179條及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林秉暉等2人將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予抗告人,亦屬依物權關係所為請求云云,惟抗告人終止借名關係後,在林秉暉等2人移轉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予抗告人前,抗告人尚非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人,無從行使民法第767條第1項之物上請求權。是抗告人執上開事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聲請許可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云云,自無可取。 四、綜上所述,抗告人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聲請就 系爭不動產為許可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云云,不應准許。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廖慧如                法 官 黃欣怡   附表: 編號 不動產明細 信託登記 受 託 人 原 登 記 所有權人 1 新竹市○○段000000地號土地 陳家豪 廖珮姍 2 同上段0000建號建物 同上 同上 3 同上段000000地號土地 同上 同上 4 同上段0000建號建物 同上 同上 5 同上段000000地號土地 陳家豪 林秉暉 6 同上段0000建號建物 同上 同上 7 同上段000000地號土地 同上 同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卓雅婷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