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6

案號

TPHV-113-抗-1470-20241216-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1470號 抗 告 人 王高淑清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王淑雯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52號 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訴訟向第一審法院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起訴請求相對人損害賠償,惟其書狀未記載應受 判決事項之聲明且未繳納裁判費,原法院於民國113年9月10日以113年度補字第592號裁定(下稱補正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上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113年9月20日送達抗告人,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原法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簡答表、答詢表可稽(見原法院卷第55至67頁),原法院因認其起訴不合法,於113年10月23日以裁定駁回(下稱原裁定),核無違誤。抗告意旨雖稱:資料之前多有寄過來了,所以,伊家火災,現在多沒資料;伊是不是繳納裁判費,相對人就會賠償伊錢嗎?為何不問相對人王淑雯?為何要刁難伊?打伊是事實,她賠我就好了,伊沒有裁判費;伊從110年12月3日以前就申訴相對人,但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1月12日才向最高檢察署申訴,請明察秋毫云云。惟抗告人上開所述無法補正之情事,係屬其個人事由;且補正裁定業已載明法律依據命抗告人為補正,抗告人主張家中火災、沒有裁判費云云,尚乏所據;再者,抗告人之訴業因逾期未補正而經裁判駁回,不得再為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3項規定至明,是抗告人之訴經原裁定駁回後,抗告人始於抗告狀表明欲請求相對人賠償金錢,然未陳明金額,依上說明,本院亦不得命其再為補正。抗告人上開主張,均屬無據,不足為取。從而,原裁定既無違誤,抗告人仍執前詞求予廢棄原裁定,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古振暉                法 官 王 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 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 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秋帆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