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6
案號
TPHV-113-抗-1486-20241226-1
字號
抗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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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1486號 抗 告 人 劉順招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昶均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 3年11月15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896號所為裁定提 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所得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 二、抗告意旨略以:伊因相對人犯罪事實所受相當於租金不當得 利之損害,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無須繳納裁判費,爰請求廢棄原裁定云云。 三、查本件抗告人於原法院113年度易字第355號侵占案件求為命 ㈠相對人返還「音圓S-2001W600C」移動式伴唱機(下稱系爭伴唱機);㈡相對人給付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新臺幣(下同)182萬5,000元,及自111年6月18日起2年間之法定遲延利息;㈢按日給付2,500元至返還系爭伴唱機為止等情,有系爭刑事判決、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見原法院卷12頁,原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823號卷,下稱附民卷,3頁)。惟按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排除侵害請求權及預防侵害請求權等物上請求權,均與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稱回復損害請求權有別,自不容依附帶民事訴訟程序,行使物上請求權以回復其物權(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880號裁定意旨參照)。故抗告人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如聲明㈠所示,即不容依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序,行使物上請求權以回復其物權。至抗告人另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相對人應給付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如聲明㈡、㈢所示,則核非屬相對人之被訴犯罪事實,亦不符同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 四、次按,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 定裁定移送於同院民事庭後,民事庭如認其不符同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時,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又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修正後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於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之立法理由可知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前所生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因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抗告人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第179條之規定於附帶民事訴訟程序為上開請求,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然依前揭說明,仍應許抗告人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查抗告人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如聲明㈠所示,而系爭伴唱機之購入價額為7萬9,000元,有信用卡簽帳單可考(見原法院卷31頁),是聲明㈠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萬9,000元。又抗告人依民法第179條請求相對人給付182萬5,000元,及自111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如聲明㈡所示,核屬一訴附帶請求孳息,依上開說明,該法定遲延利息部分應併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6月26日(見原法院卷3頁),聲明㈡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00萬9,750元(計算式:1,825,000+【1,825,000×5%×〈2+9/365〉】=2,009,750);暨相對人應按日給付相當租金不當得利部分如聲明㈢所示,核屬一訴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而抗告人聲明㈡係請求111年6月18日至113年6月17日止之不當得利(見附民卷7頁),聲明㈢自113年6月18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同年月26日之不當得利數額已可確定,依前揭說明,應合併計算,則聲明㈢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萬元(計算式:2,500×8=20,000)。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0萬8,750元(計算式:79,000+2,009,750+20,000=2,108,750)。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並無違誤。抗告人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為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賴秀蘭 法 官 洪純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 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 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何旻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