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2-25

案號

TPHV-113-抗-1507-20241225-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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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1507號 抗 告 人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玉清間清償債務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 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執事聲字第596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人(原名「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執臺灣 彰化地方法院92年度執字第12403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下稱系爭執行名義),聲請在新臺幣(下同)3,255萬6,646元本息及違約金之債權範圍,對相對人為強制執行,經原法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以112年度司執字第181365號受理,嗣併入112年度司執字第177419號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又系爭執行事件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仲信公司)聲請執行相對人於第三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人壽,更名為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人壽)之保險契約債權,執行法院於112年11月6日核發扣押命令,經中國人壽於同年月17日陳報相對人於該公司有如附表所示保單(下稱系爭保單),其解約金為23萬7,159元(下稱系爭解約金)。相對人聲明異議,經執行法院司法事務官裁定駁回仲信公司之聲請(下稱原處分)。抗告人不服提出異議,原法院裁定駁回抗告人異議(下稱原裁定)。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 二、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無其他可供強制執行財產,如執行系爭保單,可使伊之財產權受有完足保障,並無牴觸比例原則。又保險契約於主約終止時,附約於符合特定情形,不得終止,故倘相對人有保留系爭保單事由,執行法院得視情形決定是否行使附約終止權。且相對人每年由系爭保單領得之生存金為1萬4,364元,如解約換價,所受損害甚微,其年齡雖已74歲,然我國社會福利健全,應足保障其生存權,我國全民健康保險制度已盡完善,亦無使其生活陷於困頓情形等語。 三、按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 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定有明文。倘若有多種同樣能達成執行目的之執行方法時,應選擇對債務人損害最少之方法為之;採取之執行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之執行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壽險契約,常見兼有保障要保人等及其家屬生活,安定社會之功能,執行法院於裁量是否行使終止權執行解約金債權時,仍應審慎為之,並宜先賦與債權人、債務人或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於具體個案依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及第122條等規定,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為公平合理之衡量(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    ㈠相對人於111年度、112年度之財產總額均為20萬元,全年所 得總額各為1萬5,048元、4,256元,有稅務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資料在卷可稽(見原法院卷第25-32頁)。而相對人自108年至112年就系爭保單每年領有1萬4,364元生存保險金(見原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77419號卷【下稱司執卷】第191頁),且相對人現已年逾00歲(00年0月00日出生,見司執卷第220頁),並陳稱:現無資產及儲蓄,僅靠政府每月發放老人年金4,932元度日等語,業據提出郵政存簿儲金簿為憑(見司執卷第171、172頁以下)。則前開金額較之相對人所住臺中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萬5,518元(見本院卷第31頁),猶有不足,以相對人目前年歲及所得能力觀之,生活上應僅得勉力保持,實無寬裕可能。  ㈡又系爭保單之投保時間為97年7月29日,並有醫療附約,若終 止主約,則醫療附約將一併終止(見司執卷第119頁)。而凱基人壽現就系爭保單按年支付相對人1萬4,364元生存保險金,已如前述,堪認相對人係因繳足保費,而獲得逐年領取固定金額之基本保障。則相對人年逾00歲,上開滿期保險金為其現下維持老年生活重要所需,倘予以解約換價,勢將嚴重減損相對人仰賴之經濟來源,亦因醫療附約將一併終止,有影響相對人權益情形。  ㈢本院審酌相對人目前僅有之穩定所得,與最低限度生活支出已有差距,參以系爭保單現已滿期,相對人終可開始請領保險給付,且若系爭保單未解約,其亦可繼續請領醫療給付,然一旦允由解約換價之執行聲請,對相對人之債權或可因之受有部分清償,惟恐致系爭保單所生保障全然喪失,造成相對人損害顯然更大,現即逕予解約換價自屬過苛,且不符合比例原則。  五、從而,原處分駁回抗告人之聲明異議,原裁定予以維持,駁 回抗告人對原處分之異議,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琦                法 官 張文毓                法 官 邱靜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淨卿 附表:                          保單名稱 保單號碼 要保人 被保險人 解約金金額 富利世代終身保險乙型 00000000 陳玉清 陳玉清 23萬7,1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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