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2-12

案號

TPHV-113-抗-720-20241212-4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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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720號 抗 告 人 鄭雅文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拍賣抵押 物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本院113 年度抗字第72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日內,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又抗告有應繳 而未繳裁判費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 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抗告人鄭雅文對於民國1 13年11月13日本院113年度抗字第720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日 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書苑               法 官 林尚諭               法 官 胡芷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莊智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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