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2-05

案號

TPHV-113-抗-731-20241205-2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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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731號 再 抗告 人 李景美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劉榮祺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13年10月23日本院113年度抗字第731號裁定,提起再抗告。再 抗告人迄今未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亦未 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茲命再抗告人於收受 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再抗告裁判費1,000元,及補正律師 或具律師資格關係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 495條之1第2項準用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認為其再抗 告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王育珍 法 官 賴武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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