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5-03-20
案號
TPHV-113-抗-826-20250320-3
字號
抗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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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826號 抗 告 人 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正雄 抗 告 人兼 上一抗告人 送達代收人 High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 MAF Corp. 法定代理人 K. Hung 抗 告 人兼 第一抗告人 送達代收人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 抗 告 人兼 上二抗告人 送達代收人 謝諒獲 相 對 人 井強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正宗 相 對 人 張芳生 張惠茜 張佳樺 張綉馨 張宥宥 (上六人為張黃秋琴之承受事件人) 郭傳薰 住○○市○○區○○街00號5樓 郭黃阿雪 住同上 林書賓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0 號 上列當事人間發還擔保金聲明異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張正宗為相對人井強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事 件,張芳生、張正宗、張宥宥、張惠茜、張綉馨、張佳樺為張黃 秋琴之承受事件人,續行本件程序。 理 由 一、原裁定之相對人張黃秋琴於民國112年3月30日死亡,其法定 繼承人為張芳生、張正宗、張宥宥、張惠茜、張綉馨、張佳樺(本院卷264至270頁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參照);又相對人井強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由張黃秋琴變更為張正宗(本院卷262至263頁公司變更登記表參照),因兩造均不聲明承受事件,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0條、第178條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渠等承受事件續行程序。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陳彥君 法 官 廖慧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呂 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