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1-11

案號

TPHV-113-抗-878-20241111-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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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878號 抗 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送達代收人 陳俊雄 相 對 人 謝和平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林淑真承受為抗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原為尚瑞強,於民國113年7月17日變更為林淑真,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見本院卷第41至44頁)可稽,惟無人聲明承受訴訟,爰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其承受後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宋家瑋               法 官 廖珮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秋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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