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04

案號

TPHV-113-消上-13-20250304-3

字號

消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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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上字第13號 上 訴 人 陳鴻基 訴訟代理人 吳艾侖律師 張菀萱律師 參 加 人 陳嘉陽 被 上訴 人 大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明榮 訴訟代理人 蘇明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4月1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9法 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賴秀蘭 法 官 洪純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何旻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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