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遲延利息等

日期

2025-03-05

案號

TPHV-113-消上-18-20250305-1

字號

消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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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上字第18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磊塊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安平 訴訟代理人 曾彥峯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郭志芬 訴訟代理人 簡長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遲延利息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4月1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 院第1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洪純莉 法 官 陳君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郭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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