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保全事件

日期

2024-12-10

案號

TPHV-113-消債抗-14-20241210-1

字號

消債抗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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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抗字第14號 再 抗告 人 黃麗玲(原名黃美玲) 送達代收人 宋立文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消費者債務 清理保全事件,對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 度消債抗字第11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 關係人為代理人。茲命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 ,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未補 正,即裁定駁回其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奕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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