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PHV-113-簡易-168-20241129-1
字號
簡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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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易字第168號 原 告 謝萬音(即謝明宗之承受訴訟人) 謝劉專(即謝明宗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張凌峰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謝萬音、謝劉專為原告謝明宗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 理 由 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原告謝明宗於本院審理時之民國113年7月28日死亡 ,繼承人為其父謝萬音、母謝劉專等情,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在卷可稽(見本院限閱卷第37至41頁)。惟其等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命謝萬音、謝劉專為謝明宗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洪純莉 法 官 陳君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郭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