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1
案號
TPHV-113-簡易-184-20241101-1
字號
簡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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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簡易字第184號 原 告 謝虹珠 被 告 蔡小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2年度附民字第1449號), 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㈠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金額在新臺幣(下同)50萬元 以下者,適用民事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於刑事訴訟第二審程序(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4349號刑事案件,下稱系爭刑事案件),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裁定移送民事庭,是以,本件應適用簡易程序之第二審程序為審判。 ㈡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得預見提供金融帳戶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 予他人,可能遭作為收取詐欺犯罪所得及洗錢之用,竟基於縱有人利用其金融帳戶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遂行詐欺取財犯行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幫助故意,於民國111年4月13日前某日,將其個人申辦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下稱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付予詐欺集團成員,並向台北富邦銀行申請將詐欺集團提供之帳號設定為約定轉入帳戶。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間,利用LINE通訊軟體,以暱稱「Ryan」、「Wang」向伊訛稱投資課程,參加者須繳納費用1萬元云云,致伊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4月16日14時21分匯款1萬元至系爭帳戶內,詐欺集團成員並以被告預先提供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進行操作,將款項匯往約定轉入帳戶。伊嗣後發現被騙報警處理,已受有金錢損害,爰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伊1萬元等語。聲明:被告應賠償原告1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本院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 為任何聲明及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本文、第3項本文亦有明定。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原告於系爭刑事案件中指述在卷,且有原告所提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資料、LINE截圖可稽(見本院卷第113至137頁),經本院調取系爭刑事案件全案卷證資料查閱無誤,核與原告所述相符。被告將自己名下系爭帳戶提供予詐騙集團成員使用,包含原告在內之多位被害人受騙匯款入被告之系爭帳戶內,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上訴字第4349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係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3萬元確定(見本院卷第7至20頁刑事判決)。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之規定視同自認,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其1萬元,自屬有據。又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並無確定之清償期可據,故被告應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係112年11月27日寄存於被告指定送達之三重居所地址所屬警察機關,有送達證書可稽(見附民卷第5頁),應於112年12月7日發生送達效力。是以,原告請求加計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係屬有理。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賠償其1萬元,及自112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證據, 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結果,爰不予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吳靜怡 法 官 張婷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張英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