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等聲請再審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PHV-113-聲再-100-20241129-1

字號

聲再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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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張至善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 ,對於民國113年9月4日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74號確定裁定,聲 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 幣1千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 補繳到院。逾期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吳燁山 法 官 鄭貽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晋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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