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強制法拍聲請再審
日期
2024-10-28
案號
TPHV-113-聲再-106-20241028-1
字號
聲再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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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張文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強制 法拍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本院113年度聲 再字第8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一、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又再審聲請不合法,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再審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第502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對於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89號確定裁定聲請 再審,依法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部分,另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以113年度聲字第394號裁定駁回。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則裁定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郭俊德 法 官 朱美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郁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