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等聲請再審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PHV-113-聲再-110-20241030-1

字號

聲再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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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張文俐(原名張文麗)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代位分 割遺產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本院111年度上易字 第89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 期間,自裁定確定時起算,裁定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裁定確定後已逾5年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0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25日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896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查該裁定業於同年月31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本院卷第29頁)。聲請人遲至113年10月20日始對上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有本院收文章可憑(同卷第3頁),已逾30日之不變期間,聲請人復未表明有何民事訴訟法第496條規定所列各款再審理由及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揆諸前開說明,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吳孟竹 法 官 楊舒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常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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