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保證金聲請再審

日期

2024-11-08

案號

TPHV-113-聲再-113-20241108-1

字號

聲再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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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郭寶琇 李春黛 共同送達代收人 郭俊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利百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保證金聲 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本院113年度再字第35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聲請再審裁 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又再審聲請不合法,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再審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第502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對於本院113年度再字第3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 審,依法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則裁定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饒金鳳               法 官 藍家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立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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