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等聲請再審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PHV-113-聲再-115-20241125-1
字號
聲再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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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歐宗堅 上列聲請人因與宏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等聲請再 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86號 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聲請再審裁判費 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再審聲請不合法,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再審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07條、第505條準用第444條第1項但書、第502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對於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86號確定裁定聲請 再審,依法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惟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不補正,即依同法第507條準用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周珮琦 法 官 蔡子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馬佳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