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再審
日期
2024-12-25
案號
TPHV-113-聲再-117-20241225-2
字號
聲再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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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邵曰道 相 對 人 簡榮生 曾令民 臺北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威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簡榮生、曾令民、臺北榮民總醫院間損害 賠償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本院112年度醫 再更一字第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 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507條規定,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者準用之。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對本院112年度醫再更一字第1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見本院卷第3頁),查原確定裁定係於113年8月21日經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抗字第650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於同年9月6日寄存送達予聲請人(見本院卷第103、109頁),聲請人於同年10月21日聲請再審,未逾30日之不變期間(加計在途期間3日為同年10月19日星期六,不變期間延至同年10月21日)。 二、聲請再審意旨略以:聲請人就本院109年度醫上易字第5號判決(下稱第5號判決)提起109年度醫再字第1號(下稱醫再1號)再審之訴後,先於109年6月12日提出再審補充理由狀㈠,再於109年6月20日提出再審補充理由狀㈡,均為再審起訴狀之補充,醫再1號判決認為狀㈠㈡均逾提出再審之訴之30日不變期間,本院112年度醫再更一字第1號判決(下稱醫再更1號判決)則認為狀㈠乃得據以獨立提起另一再審之訴,屬訴之追加且逾30日不變期間,認為狀㈡雖未逾30日不變期間,惟無再審理由,適用法規均有違誤。聲請人於醫再1號事件已合法提出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2、13款再審事由,原確定裁定竟認為聲請人未合法表明再審事由,牴觸最高法院46年台抗字第115號、48年台抗字第157號,48年台抗字第188號、29年渝抗字第283號判決先例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77號解釋,而有不當適用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及消極的不適用法規之顯有錯誤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 三、按當事人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雖聲明係對某件再審判 決或裁定為再審,但審查其再審訴狀理由,實為指摘原確定裁判或前次之再審裁判如何違法,而對該聲明不服之再審判決或裁定,則毫未指明有如何法定再審理由。此種情形,可認為未合法表明再審理由,逕以其再審(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為不合法駁回之(最高法院69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定㈠參照)。經查,原確定裁定係以聲請人對本院醫再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均係指摘第5號判決未斟酌系爭病歷,對於醫再1號確定判決究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情事,則未據敘明,而認為未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提起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予以裁定駁回(見本院卷第112頁),核其適用法規並無錯誤,亦無消極不適用法規情形。聲請人所執最高法院46年台抗字第115號、48年台抗字第157號判決先例,僅係闡釋區辨再審之訴「合法」與「有無理由」,另最高法院48年台抗字第188號、29年渝抗字第283號判決先例則在說明再審之訴「有無理由」與「顯無再審理由」之不同,非謂提起再審只泛言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某款之再審事由,而未指出具體情事,仍屬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此參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416號裁定闡釋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何款再審事由,暨如何合於該款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即明。故聲請人指摘原確定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聲請再審,為顯無理由。 四、其餘聲請意旨無非係就本院醫再1號、醫再更1號確定「判決 」為指摘(訴訟歷程參見附表),同前說明,難認已表明原確定裁定有何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496條第1項之再審事由,其既未表明原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此部分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一部不合法,一部為顯無理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林哲賢 法 官 吳靜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麗玲 附表 法院 案號 裁判日期 參考資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年度醫字第16號判決 108.01.29 臺灣高等法院 108年度醫上易字第5號判決 (第5號判決) 108.10.15 最高法院 109年度台上字第548號裁定 109.02.26 上訴駁回 臺灣高等法院 109年度醫再字第1號判決 (醫再1號判決) 109.06.30 最高法院 109年度台上字第1157號裁定 110.05.12 上訴駁回 臺灣高等法院 110年度醫再字第2號判決 111.10.26 最高法院 112年度台上字第703號判決 112.07.19 廢棄發回 臺灣高等法院 112年度醫再更一字第1號判決 (醫再更1號判決) 113.01.30 上訴駁回 臺灣高等法院 112年度醫再更一字第1號裁定 (原確定裁定) 113.01.30 抗告駁回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抗字第1496號裁定 113.08.21 上訴駁回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抗字第650號裁定 113.08.21 抗告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