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等聲請再審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PHV-113-聲再-121-20241128-1

字號

聲再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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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歐宗堅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宏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等 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本院113年度聲再字 第10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聲請再審裁判費 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再審聲請不合法,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再審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5日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107號 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繳納裁判費1,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書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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