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等聲請再審

日期

2024-12-26

案號

TPHV-113-聲再-121-20241226-2

字號

聲再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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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歐宗堅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宏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聲 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1 0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107號確定裁定( 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係以原確定裁定未斟酌相對人民國108年11月6日函文及原證8之照片,致認伊之請求權罹於時效為不利於伊之裁判,有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497條所定之再審理由,爰依上開規定聲請再審等語,為其論據。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497條規定,聲請再審者,必須足以影響於確定裁定之重要證據漏未斟酌,即該證物足以動搖原確定裁定基礎為限。聲請人主張之上開證物,依其書狀所述,均不能認定有影響原確定裁定之裁判基礎,是其主張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7條規定之再審理由,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書苑                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林政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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