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聲請再審
日期
2024-12-23
案號
TPHV-113-聲再-124-20241223-1
字號
聲再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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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郭俊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等間國家賠償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112號確定 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再審裁判費新臺 幣壹仟元,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又再審聲請不合法,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再審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第502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 11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茲依首揭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趙雪瑛 法 官 馬傲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強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