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聲請再審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PHV-113-聲再-132-20241230-1
字號
聲再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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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陳金蓮 侯金福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 月27日本院113年度再抗字第1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 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3年度再抗字第12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具體指摘原確定裁定有何合於再審之具體情事,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書苑 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林尚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宗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