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聲請再審
日期
2024-06-13
案號
TPHV-113-聲再-54-20240613-1
字號
聲再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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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54號 聲 請 人 郭俊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內政部間國家賠 償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本院113年度聲再 字第3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三日內,補繳聲請再審裁 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又再審聲請不合法,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再審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第502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14日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3 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法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惟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即裁定駁回其再審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張婷妮 法 官 林哲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盈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