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保證金聲請再審

日期

2024-12-10

案號

TPHV-113-聲再-85-20241210-1

字號

聲再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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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85號 聲 請 人 李春黛 住○○市○○區○○○路0段00巷0弄00 號0樓 上列聲請人間因與相對人利百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保證金 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本院113年度聲再字 第5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繳聲請再審裁判費新臺 幣壹仟元,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又再審聲請不合法,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再審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第502條亦分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31日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5 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茲依首揭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賴秀蘭               法 官 陳君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紀昭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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