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強制法拍聲請再審
日期
2024-10-11
案號
TPHV-113-聲再-89-20241011-2
字號
聲再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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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89號 再 審原告 張文俐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撤銷強制法拍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本院 113年度再易字第8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審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法院定期間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其再審之訴即非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未據繳納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9日裁定命再審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再審原告業於民國113年9月26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本院送達證書可憑(見本院卷第51頁)。茲再審原告迄未依限補,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案件繳費狀況查詢、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可考(見本院卷第65至73頁),依上說明,本件再審之訴並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許勻睿 法 官 吳孟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