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聲請再審

日期

2024-10-04

案號

TPHV-113-聲再-93-20241004-1

字號

聲再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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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93號 聲 請 人 郭誠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美商凱麗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返還價金 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本院113年度再易字第 8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 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 準用同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 本裁定正本之日起3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7條、 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又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馮得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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