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0-18

案號

TPHV-113-聲-282-20241018-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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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82號 聲 請 人 范淑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謝麗美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113 年度上字第776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法院 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並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者而言(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819號裁定意旨參照)。又聲請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應提出證據以釋明請求救助之事由,是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依職權調查或定期命補正之必要。再按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3項規定,關於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請求救助之事由,固得由受訴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以代釋明。惟如已查明當事人非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雖其已取具上項保證書,亦無准許訴訟救助之餘地(最高法院68年台聲字第15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民國( 下同)113年6月28日113年度訴字第44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113年度上字第776號,下稱本案訴訟),經臺北地院於113年7月22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萬1,942元(本院上字卷第17頁)。聲請人以其單身、無收入積蓄,且為無法貸款之人,生活困窘,目前無資力支出該訴訟費用為由,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云云,固提出其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為釋明(本院卷第9至11頁)。惟查,上開所得資料清單顯示聲請人於112年度營利、利息所得共計28萬8,202元,且該資料僅係顯示政府檔案內之聲請人財產所得資料,無從顯示其信用狀況。再依本院調閱聲請人112年度財產所得查詢結果(本院卷第30至31頁),顯示聲請人名下有車輛1台及投資4筆,其中一筆投資現值金額90萬元,已遠高於本件裁判費。且依上開查詢結果,益見聲請人名下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參以土地公告現值及內政部實價登錄網站所示之交易資料,該等不動產之價值約1億4,597萬9,622元,足證聲請人具有相當經濟能力及資力。且本院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調閱聲請人之綜合信用報告,顯示聲請人向國內各金融機構借款共計約1,917萬1,000元(本院個資卷第43至72頁),益徵其具有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顯然非其所稱已無資力之狀態。聲請人雖另提出訴外人婁天淑出具之保證書(本院卷第13至17頁)以代釋明,然聲請人既非無資力支出裁判費之人,揆諸首開說明,本件聲請與訴訟救助要件不符,仍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羅惠雯 法 官 黃珮禎 法 官 宋家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秋帆 附表: 編號 房屋建號/土地地號 面積(平方公尺) 應有部分 113年度公告現值(元/平方公尺) 價值(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卷證頁數 1 汐止區智興段0000建號(門牌號碼:新北市○○區○○里○○○路○段000號5樓之3) 主建物96.03+附屬建物陽台13.56+花台3.33=112.92(約34.16坪) 1/1 略  14,620,480(依內政部實價登錄網站查詢資料顯示,112年12月至113年度同社區大樓之交易價值平均約為每坪約42萬8,000元,計算式:34.16坪x42萬8,000元) 本院卷第27頁、第115至120頁、第30、77、123、127頁 新北市○○區○○段000號 3204 27/00000 000,208 2 花蓮縣○○市○○段0000號 5193.67 1/1 2,400 12,464,808 本院卷第27、81頁 3 花蓮縣○○市○○段0000號 4740.73 1/1 2,400 11,377,752 本院卷第27、85頁 4 花蓮縣○○市○○段0000號 3031.91 1/1 2,400 7,276,584 本院卷第28、89頁 5 花蓮縣○○市○○段0000號 5966.42 1/1 2,400 14,319,408 本院卷第28、93頁 6 花蓮縣○○市○○段0000號 5039.66 1/1 2,400 12,095,184 本院卷第28、95頁 7 花蓮縣○○市○○段0000號 3330.86 1/1 2,400 7,994,064 本院卷第29、99頁 8 花蓮縣○○市○○段0000號 3056.44 1/1 1,500 4,584,660 本院卷第29、103頁 9 花蓮縣○○市○○段000000號 13326.32 1/1 2,400 31,983,168 本院卷第29、105頁 10 臺北市○○區○○段○○段00000號 58.5 1/1 500,231 29,263,514 本院卷第30、109頁 合計 145,979,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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